野草莓學運的同學們大家辛苦了。

你們大多不認識我。

於是,我想我應該稍微自我介紹一下。

我是 rn花蓮全球資訊 鄭澄淵。

無論我是誰,

我此刻應該在你們之中坐著。

跟少數自己認識的人打招呼。

但我不行。我現在人在花蓮。

幻象不意味著純粹的欺騙或虛假。

幻象有其社會生活變遷的實存基礎。

台灣有民主、自由、開放、重視人民基本權利的幻象。

的確,在我成長的過程中,以集會遊行的形式表達意見。

比在我上一代父祖輩大半的人生中上街頭遊行都容易得多。

這是真的。

然而。

這樣的變化仍然只是朝向那些它所允諾的社會之進程的一部份。

而不是足以證實台灣社會已經到來的最終成果。

我們可以上街遊行,但是必須經過申請、等待權力者的核准。

台灣警察不會因為我們上街就來抓我們,但是很多時候。

警察執法並不需要具體事證或法條—

—如果那樣還可以被稱為「執法」。

(中華民國)馬政府的警察不會對我們開槍。

但是台灣的警察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地將我們帶到警局做筆錄。

帶到山上、野地、公墓,叫我們老百姓自行回家。

如果我們不遵從,他們會觸碰我們的身體,

把我們拖走。

如果我們觸碰警察他們的身體時。

那警察他們可以說我們妨礙公務。

是的,這一切都總比中國的政權好。

在那個中國政權之下。

槍仍然可以開、新聞仍然可以封鎖。

因為畏懼死亡而放棄表達個人意見。

仍然是異議者必須面對的選項之一。

但是,除非我們把標準放得那麼低。

否則我們仍然會在許多許多時候,

對台灣已經「民主、法治、自由、重視人權」的幻象感到懷疑。

我們可能沒有辦法理解,

為什麼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表達意見的集會必須經過被選舉者的核准。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在一個法治的國家。

警察要把你帶走時,可以沒有任何法條與事證。

僅僅說「你跟我們走就對了」。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

為什麼在一個保障人權的國家,

警察動手抬人、推人不叫做暴力,

而因為不願意被抬走而與警察有肢體衝突,

就叫做暴力、妨礙公務。

我們可能無法理解,

為什麼在一個號稱自由的國家,

警察可以未經舉證就把你從路邊攔下來,

告訴你你不能去某個地方。

有很多人試圖教導我們,說這些都是對的。

他們可能會說,集會遊行可能導致暴力衝突,

所以你必須經過警察分局長的核准—

—可是,

警察應該防範的,

好像應該是暴力衝突本身,

而不是集會遊行。

他們可能會說,

如果警察只能在有事證和法條支持時才能抓人,

他們可能抓不到所有該抓的人—

—可是,

如果警察不需要事證和法條就可以動手,

他們可以抓很多不該抓的人。

警察他們可能會說,

你們本來就不該去躺在那個要被拆除的建築前面、

你們本來就不該去參加那場政治遊行、

你們本來就不該靠近某些地方。

他們可能會說,

你自己要去那邊給警察抓、給警察打,那要怪誰?

他們可能會說,學生的本分本來就是唸書。

他們可能會說,

不要上街頭,因為可能會被對方政黨利用。

這些都不能解釋為什麼警察可以做那些事。

他們只是在說,知道警察會做那些事,就躲開吧。

他們叫我們不要去反抗警察,

甚至叫我們不要譴責警察。

他們會說,好吧好吧警察那樣可能不對,

但你們怎麼會那麼不成熟,要去做那麼危險的事呢?

甚至還有一些人,

會說自己很支持「民主、法治、自由、人權」。

當他們自己喜歡的政黨或者訴求者走上街頭、跟警察發生肢體衝突時。

他們會說:「怎麼可以這樣!台灣是民主自由講人權的國家!」。

當他們不喜歡的政黨或訴求者走上街頭發生肢體衝突時。

他們會說:「怎麼可以這樣!台灣是法治國家!」。

如果你跟他們爭辯時,

他們可能會開始告訴你「遊行群眾的訴求是錯的!」。

而我們的疑惑明明就不在哪個訴求更對或更錯。

對我們個人來講更討喜或更討厭。

我們只是疑惑。

為什麼一個號稱「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台灣。

(中華民國),沒有一套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

限制(中華民國)政府的權力。

維護人們對(中華民國)馬政府表達不滿的自由。

我們終究必須自己去找答案。

我們有一套老舊的集會遊行法。

用意是規範、而非保障集會結社。

它告訴我們「在怎樣的情況下我們才被容許集會」。

以及「如何取得權力者(分局長)的核准來集會」。

它規範了「集會中警察可以怎樣使用暴力」。

卻沒有規範「警察不能做什麼」。

而即便它規範了,那也不一定有用。

因為我們還有一個現代的警察機構。

警察可以在沒有具體事實及法條的情況下抓人。

回到警察局再開始討價還價要你做筆錄。

警察他們可以在把你弄傷以後告訴你。

留下資料才讓你就醫。

講得像是他們的便民措施。

他們可能記姓不太好。

忘了你是被他們警察弄傷的。

也忘了打從一開始他們就沒有任何權力把你帶進警察局。

他們可能會圍著你,坐在警察局的辦公室的辦公桌前。

開始查集會遊行法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開始找他們在限制你人身自由之前就應該提出的法條。

警察是個職業,而他們的確知道怎樣配著槍、戴著警棍。

在任何一個生平第一次進警局的年輕人身上榨取出業績。

我們還有不管發生什麼事。

總是第一個將遊行者。

(尤其是跟自己不同意見的遊行者)指稱為暴民的社會大眾。

而不這麼做的人,也可能用犬儒的心態告訴你。

乖乖待在家裡,不就什麼事都沒有了。

甚至那些在肢體衝突事件後批判警察的人。

也可能將警察視為「扁政府的警察」或是「馬政府的警察」。

然後在批判某個政府之餘。

忘了警察一直都是那樣子—。

—而僅僅批判某個政府鎮壓群眾。

即使是必要的。

也仍然不足以帶我們回頭解決那部法律和警察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這些東西都有久遠的歷史。

我們父祖輩的許多人。

在這樣的歷史裡獲得了他們理解社會的方式。

對許多人來講。

這些東西都被自然化成不需被大家質疑的社會現實。

傳承自威權時代的這些體制和意識型態。

並未獲得跟「威權」兩個字一樣多的批評與反省—

—也因為這樣,對「威權」的批評與反省也絕不是已經完成的。

我們現在面對的不是(中華民國)馬政府。

不是中國政府,而是一個更古老的政府。

或至少是那個政府留給我們的遺產。

對人民權利的縮限、警察機關的非理性、對社會表面和諧的盲信、

對多元觀點的冷漠以及對社會力量的恐懼的。

都是這個(中華民國)遺產的一部份。

遺傳自那個我們之中大多數人沒有參與的年代。

以前有人走上街頭,讓這個社會走出那個年代。

但那個年代還寄居在這個社會裡。

在這個時候,你們坐下來了。

要一個道歉。

要一個下台。

要一個法律被修改。

更重要的是,你們野草莓提醒著這個(中華民國)馬政府。

當國家機器裡還存在著各種制度和機制殫壓人民的聲音。

(中華民國)馬政府就不能自稱為民主、法治、保障人民。

(中華民國)如果法律和執法都要延續著威權時代的邏輯。

僅僅嚷嚷著「依法行政」而沒有對法律的和執法的檢討。

這樣「依法行政」並不值得(中華民國)台灣人民的尊敬。

謹此表達我鄭澄淵rn對這次靜坐的野草莓學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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